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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食品遭罚4万 未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字号+ 作者:严丝合缝网 来源:知识 2025-07-06 22:34:19 我要评论(0)

中国网财经4月11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信用中国网站消息,近日,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北方食品”)遭罚款4万元,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国网财经4月11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信用中国网站消息,天津近日,北方标志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北方食品”)遭罚款4万元,食品生产设置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遭罚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经营警示安全警示标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的明显出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安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天津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万元。北方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食品生产设置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遭罚设置明显的经营警示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明显标志明显、安全保持畅通的天津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天津北方食品官网显示,公司前身是国营天津糖精厂,始建于1965年,现隶属于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734万美元,公司是专业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厂家。

截图来源: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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